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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年6月24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5827 次

                           闽青号组[2006]8号


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委:

    为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修订原《福建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版)》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福建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200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促进我省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以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相统一”为目标,以争创“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为内容,以提升“科技含量、信用含量、创新含量”为手段,体现高度职业文明的优秀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资格和标准

    五、青年文明号的参评资格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必须是获得下一级别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对个别确实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情况的单位需经设区市组委会或省行业(系统)创建办同意,再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越级申报。

  3、近三年来本单位(集体)及成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综治等有关规定的问题。

  4、已颁发并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

  5、负责人参加省创建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岗位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6、参评的前三年内在本系统或本行业或本单位是先进标杆集体。

  六、省十佳青年文明号条件

    1、必须是国家级或特别突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并获该级别一年以上、且在全省本行业(系统)或各市创建活动中各项工作名列前茅,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标杆单位。已经获得过省十佳青年文明号单位(原则上5年内)不再参加评选。

    2、能根据省组委会要求和本行业的实际,围绕“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的创建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尤其在提高青年文明号科技含量、文化含量、信用含量和创新含量上取得显著成效,创建工作走在本行业、本地区的前列。在创建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并贯穿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之中,积极开展具有行业特色、职业特点的道德实践活动。

    3、创建工作每年都有创新,并取得新的发展、新的进步,为全省创建工作中提供有益经验,得到社会肯定,有一定推广价值,并在省级以上报纸、杂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通过创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七、青年文明号参评标准:

   1、领导重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专人分管,党、团组织健全,为创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团结凝聚青年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大青年创建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对创建意义和内容认识到位。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创建工作有落实,有创新。 

    2、服务一流。在服务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有良好职业道德,创造性地开展具有本单位特点的特色服务,按规定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并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活动、“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示范活动”、“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兑现承诺,做到优质服务一条龙,群众满意率高,在解决本行业优质服务热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出成绩。

    3、管理一流。  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岗位有标准,活动有规范,工作有目标,定期有考核,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成效显著,在本行业、本系统中确实有导向性和示范意义。有良好的管理环境和卫生环境,创建原始资料齐全,公布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信用公约,并在醒目地方悬挂青年文明号成员照片、证号和承诺内容。

    4、人才一流。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青年队伍,具有一定数量各类先进人物。青工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爱岗敬业意识强,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积极带领青年争先创优。能扎实开展青年岗位能手竞赛等活动,建立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应”为考核内容的员工评价体系,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5、业绩一流。工作及成绩得到本单位及上级党政领导肯定和群众、服务对象的一致赞扬,工作业绩名列本行业(系统)前茅。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监察员,定期开展以“群众满意率”为主要内容的评议活动,群众满意率逐年提高。能主动开展为社会献爱心活动,在帮扶助困活动中工作扎实,成效明显。通过创建活动,取得较为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省组委会将考评标准定为100分,考评内容将根据行业特点和每年工作重点不同进行适度调整。
 
第三章  评选命名

    八、评选总原则:坚持基本标准,实事求是,公正科学,从严掌握,保证青年文明号的质量。评选一般实行条块结合,逐级升格。

    九、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十、认定省级青年文明号工作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市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向省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名额数提前半年推荐待评集体,方可正式纳入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系列。

    十一 、“青年文明号”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自行公示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和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实施,将申报单位集中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行公示不少于20天,集中公示不少于15天。

    十二、 省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核标准与考评由团省委与各有关行业共同制定、实施。评选考核中,各级创建活动组委会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在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年度考核

    十三、省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对于历年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考核,省组委会抽查。团省委单家命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团省委和各设区市团委、省直团工委组织考核。

    十四、年度考核分三阶段进行:申报自查阶段。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按照《福建省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填写《福建省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查表》。检查阶段。以行业为主,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进行。适时可由省组委会牵头,组织各行业(系统)、各地组委会进行互检互查。检查合格的单位,由各设区市组委会和省主管部门分别在其《福建省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查表》上盖章,上报省组委会。总评、处理阶段。根据检查情况,省组委会进行总评,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团省委联合下文作出情况通报。

    十五、年度考核复查评价用百分制考评方式。复查结果分为三种: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单位根据情节以及平时掌握情况(包括群众举报)由省组委会作出限期整改、降级、摘牌处理。

    十六、青年文明号在命名后如有违反青年文明号的表现或达不到省级青年文明号标准的将作为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仍没有达标的将予以降级或摘牌。

    十七、对有下列行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经省组委会审核批准后,予以摘牌。

    1、该集体中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

    2、“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承诺有不兑现严重事实存在,并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

    3、对青年文明号工作无计划、无部署、无落实或创建意识不强,名存实亡;

    4、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经营业绩不佳的;

    5、凡被举报或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十八、省级青年文明号如合并、分建、50%以上人员变动、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都已超过35周岁等,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十九、关于省级青年文明号摘牌程序。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核查,在届期内确实违反十七条规定的集体,报省组委会审核批准,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团省委的名义下文通报摘牌,由行业(系统)创建办负责收回牌匾;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团省委和各设区市团委、省直团工委核查,在届期内确实违反十七条规定的集体,由各设区市团委提出意见,报省组委会批准,以团省委的名义下文通报摘牌,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收回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团省委与有关行业共同成立省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以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档案管理。

  二十一、团省委与各有关厅局联合成立福建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考核、协调,聘请青年文明号活动特邀监察员。

    二十二、逐步建立起省级“青年文明号”电子化档案和数据,对青年文明号自然情况、申报情况、检查考核情况、获奖情况、被投诉情况等进行汇总,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现场原则上要做到“四上墙”即: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成员照片及证号、青年文明号承诺内容及授牌机关监督电话、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五、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奖励办法

  二十六、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七、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二十八、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九、各行业(系统)、各地区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列入后备领导干部并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并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

  三十、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凡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享受省级(系统)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省行业(系统)先进个人待遇。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由团省委授予“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各行业(系统)创建办、各设区市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组委会将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要相应给予省级和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必要物质奖励,根据本单位实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三十二、各行业、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本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下发后,如遇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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