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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应坚守“义工”宗旨

发表日期:2008年3月31日  出处:新浪新闻  本页面已被访问 2810 次

   广州志愿者协会以“志愿者卡”征集商家,让他们为志愿者提供消费优惠,引起市民对是否“物质化”的热议(信息时报昨天A16版)。笔者觉得此举悖离了Volunteer 的性质,值得关注。

  英文Volunteer,内地统一为“志愿者”,香港叫作“义工”,台湾称为“志工”。“义工”源自Volunteer的本质:义务性、公益性,利他性。“义务”是出于习俗、道德、伦理的自觉而为,强调无偿性;“志愿”是指“志向和意愿”,强调自愿性。义务服务是不求报酬的,香港为北京奥运招募志愿者,就明确规定“申请人需负担所有前往北京培训、服务期间的交通、住宿、饮食等费用”。而志愿服务则不排斥获得某种回报,如广州志愿者协会公开表示:他们“最盼望乘车优惠,午餐优惠”,对志愿服务“给予适当补助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从“志愿者”的由来,也多少可看到其对Volunteer的背离。内地第一个Volunteer组织诞生在深圳,注册为“义工联合会”。中国志愿者协会成立后,为着统一规范,不但将“志愿者”纳入行政框架,还要求深圳将“义工联合会”更名。深圳以“义工(志愿者)联合会”折中处理,坚持“义工” 不改。虽然,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但对Volunteer的体制性干预,已使其改变了自发组织的性质,弱化了自我管理的能力与活力。

  给志愿者组织一定的回馈和便利是应当的,但只能由别人提出和给予,而不应是志愿者组织主动索取。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应当像香港那样,通过丰富多彩的志愿者活动,提升志愿服务的热情和对公益的关注,而不是以什么“优惠”、“回报”来维系。然而,一些志愿者组织却渐失“义工”方向,他们要求安排固定的开会地点,希望获得制度性的福利保障。“志愿者卡”对“回报”的策划,更是显而易见。

  自发组织与行政组织,社会功能是不同的,政府许多不便做、不可做的事情,义工组织做起来却是顺理成章。这是义工组织存在的一大基础。让Volunteer染上行政色彩,必将导致它偏离义务、公益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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