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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福建省残疾人发型美容培训班预报名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年5月12日  出处: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本页面已被访问 3040 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根据《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福建省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省残联决定于2008年5月委托福建省鹭江职业学校,举办全省残疾人发型美容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
对发型美容具有特殊爱好和具有成为美发师潜质信心的残疾人。

二、招生要求:
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身高男160CM以上,女150CM以上,性格活泼开朗,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自理能力,适合从事本行业的残疾人士。

三、招生办法: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各报一名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如确有需要增加名额,需报省残联批准。

四、培训时间:
三个月,培训课时不少于450课时。

五、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08年5月-7月;
报到地点:福建省鹭江职业学校
(厦门市金泰路187号,金尚社区东大门对面。联系电话:0592—5236512 5236513,传真:0592-5236512)。

六、培训内容:
由福建省鹭江职业学校培训有关基础知识、发型美容基础训练课、吹、剪专修课、染发造型学、染发色彩学、实践操作等课程,学员掌握基本的洗、吹、烫、染、剪等技能后经理论、实践考试合格,给予办理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后,福建省鹭江职业学校保证安排就业,薪资在800-1500元以上。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预算每人6000元,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天12元×90天=1080元,培训费每人3800元,工具费、床上用品费和鉴定费等1120元,学校对住宿费、体检费、报名费和材料费实行减免优惠。培训费用分别由省残联补贴每位学员2000元,学员派出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补贴2000元;设区的市残联补贴2000元;学员个人负担往返交通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原则上由学员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学员可向当地县(市、区)残联申请补助。

八、注意事项:
拟报名的学员应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六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报名时间截止于5月20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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