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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官员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发表日期:2010年3月14日  出处:新华网  本页面已被访问 3374 次

   新华网北京1月25日电 题: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强调仲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新华社记者 徐博

    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这一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25日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作为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出台的目的主要有三点: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争议处理效能。2007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量保持高位态势,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难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结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仲裁员配备、仲裁员聘任及管理,加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组织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和细化仲裁组织机构队伍建设。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资源。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分别由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从体制和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

    强调仲裁监督

    这位负责人表示,《组织规则》较之以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关组织方面的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仲裁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细化了仲裁监督的有关规定,包括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活动的具体环节、方式,仲裁员的行为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此项规定对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在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组成三方原则的基础上,整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扩大了代表组成范围,使其更具有广泛性,从而加强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加强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办案的领导力量。仲裁委员会统一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是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等日常工作。此项规定对充实仲裁机构办案力量,及时有效地应对激增的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规范了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员的选拔、聘任、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聘任和上岗前培训。目的是提高仲裁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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